稼轩分享|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担责案例研究
稼轩律师 | 墨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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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质量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往往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一并起诉,笔者经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案件,以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分别从监理单位承担工程质量不同责任的法律依据、责任认定比例、证据等几个角度予以探究,以便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法律工作者在办理类似案件中予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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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理单位承担相关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1. 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2. 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法律依据:
3. 监理单位未尽职责发生严重损失应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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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检索,若法院认定监理单位未尽责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民事判决中判决监理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详见本文附件《判决监理单位有责案例汇总表》)
1.(2019)赣民申468号案,因监理公司过错,判定监理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2019)川11民终662号案,因监理单位未尽监理职责,法院酌定承担25%的损失;
3.(2013)浙杭民终字第3285号案,因监理单位未尽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变更联系单施工的行为不进行有效制止,被判承担20%的损失;
4.(2019)赣民终366号案,因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未按图做散水未提出异议、对施工单位在基槽开挖过程中基础未达到持力层、对施工单位在基础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基础垫层未作、垫层厚度不足、基础尺寸偏小等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管不力,旁站监督缺失、履责不到位,其行为有过错,已违约,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其承担10%的责任;
5.(2019)川11民终415号案,监理单位在施工中已就发现的问题向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因知建设单位同意情况下未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存在较小的过失,根据其履行合同中的过失行为大小,法院酌定监理单位对损失承担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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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监理单位未尽责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相关证据
1. 《建筑工程监理合同》:证明存在委托监理合同关系,合同上载明的监理义务及监理职责。
2.《鉴定意见》:证明工程质量不合格及造成的原因,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该原因中参与度的大小,经检索,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与度鉴定意见均为次要责任。
3.《监理日志》:证明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监理工程师,频繁更换监理人员。
4.《图纸会审单》:证明工程监理人员未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5.《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单》:证明工程监理单位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6.《旁站记录》:证明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7.《材料验收单》、《收货单》:证明监理工程师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8.《往来函件》:证明监理单位明知设计不合格未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监理单位明知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未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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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院驳回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未履职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诉讼请求或反诉,判决建设单位支付监理费的案例(详见本文附件《监理单位未承担责任案例汇总表》)及主要原因
1.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投入使用,视为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单位无责任;
2. 工程已经经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建设单位五方验收,并且在验收单上盖章签字,建设单位未提交工程质量不合格及监理单位存在过错的证明;
3. 建设单位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后,未及时向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发函共同或单独委托鉴定确定责任,在诉讼程序中又不申请质量鉴定的,又未举证证明监理单位存在过错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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